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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重度残疾人郑裕雪的五年冤狱与司法困局

在“十四五”规划实施与“十五五”蓝图展开之际,中国残疾人事业正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国家明确提出“对残疾人要特别关心、格外爱护”,致力于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

然而,当顶层设计的温暖承诺下沉到基层,政策的执行却可能出现断层。在一些地方,“格外爱护”尚未完全转化为司法与行政实践中的“特别保护”,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仍可能暴露于不可预见的风险之中。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二级重度残疾人郑裕雪在过去五年就经历了这样一场令人心惊的司法围剿。他因响应号召、实名举报村中恶势力获得上级认可与奖励,却很快被地方司法机关以荒诞罪名逮捕判刑;身患“渐冻症”符合法定监外执行条件,却因一份疑似伪造的文书被剥夺保外就医的权利;刑满出狱后依法申诉,竟又遭遇“无中生有”的新罪名与重重程序梗阻。

郑裕雪的遭遇不仅是个体命运的残酷试炼,更折射出国家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在“最后一公里”落实中可能出现的扭曲。当一位残疾人的举报行为非但未获特殊保护,反而引致涉嫌违法违规的司法对待,这无疑是对“特别关心、格外爱护”承诺的严峻拷问,也是对基层治理效能与司法公正的深刻检验。

举报恶势力,曾获得官方肯定与悬疑的奖励

2018年,浙江苍南县龙港镇下垟郑村的二级重度残疾人郑裕雪,鼓起勇气向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实名举报同村原书记郑少华、郑裕仁兄弟长期利用家族势力欺压百姓、侵吞集体资产的问题。举报很快引起高层重视,浙江省委政法委将其列为2019年扫黑除恶第313号督办案件,彰显了国家打击基层黑恶势力的决心。

2019年4月,正值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进驻浙江开展督导工作期间,案件取得阶段性公开成果。温州市公安局于4月19日发布正式通告,认定郑少华、郑裕仁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首犯”,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多项罪名,并已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一高调通报,在当时传递出坚决“破网打伞”、净化基层生态的清晰信号。

更具象征意义的是,在督导组驻浙期间的4月15日,温州市公安局扫黑办曾向举报人郑裕雪发放举报奖金,对其公民行为予以物质认可。然而,正是这个本应体现鼓励与保护的环节,却从一开始就蒙上了一层阴影。

据郑裕雪本人反映及材料,约定的奖金金额为2万元,但实际到手的仅有2000元,高达1.8万元的差额不翼而飞,且发放方未给予任何正式解释或说明。这笔被蹊跷克扣的奖金,如同一个不祥的伏笔,隐约预示着这位残疾人举报人即将面临的并非奖赏与保护,而是一场难以想象的逆转与磨难。

尽管如此,在这一刻,郑裕雪的行为在形式上仍然得到了官方机构的肯定,他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尤其是身体面临重度残障的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揭露身边黑恶,其举动完全契合国家发动群众、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导向与舆论号召。然而,风暴的种子,已在无声处悄然埋下。

风向突变:举报人反成“罪犯”

然而,就在中央督导组离浙(2019年4月30日)后不久,事态急转直下。2019年5月5日,苍南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嫌疑将郑裕雪刑事拘留,并于5月10日由苍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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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2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为郑裕雪签发了《取保候审决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据郑裕雪及其代理律师反映,此次抓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一份标注“经苍南县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证》被指系伪造——时任刑庭庭长章荣旻明确表示未签发逮捕决定书,法院仅留存空白回执。郑裕雪称,此举旨在阻止他继续向中央督导组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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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震惊的是,郑裕雪被判刑所依据的“合同诈骗罪”,竟主要源自一份2002年的旧案判决书,而该判决书本身疑点重重,其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苍南县人民法院(2002)苍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郑裕雪于2002年4月伙同他人伪造“陈小央”“缪小黄”地基发票和卖契,实施合同诈骗。然而,该判决书同时确认,苍南县公安局已于2001年12月19日对郑裕雪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2年4月,但刑事强制措施却在2001年12月就已实施,形成了“未作案先羁押”的时空悖论。苍南县公、检、法机关至今未对这一根本性矛盾作出合理解释。

更为关键的是,该判决书认定郑裕雪有罪的证据体系极为薄弱。判决书所列的被害人及证人均与郑裕雪本人素不相识,全案卷宗中没有直接证据或证人证言能够证明郑裕雪实际参与了所指控的伪造与诈骗行为。现有证据呈现明显的“张冠李戴”特征,证言与指控事实之间缺乏对应关联,证据链条存在断裂。

此外,该判决书在形式上也存在严重缺陷。判决书尾页审判长姓名处有明显涂改痕迹,而法院至今未就此出具合法的《补正裁定》予以说明。刑期计算亦自相矛盾:判决主文宣布刑期“自2001年12月19日起至2004年12月18日止”,但若从判决生效或执行之日起算,则完全无法得出此结论,暴露出裁判或执行的混乱。郑裕雪坚称,该判决作出的过程未经合法开庭审理程序。

这份漏洞百出、逻辑难以自洽的判决书,不仅未能证明郑裕雪在2002年确有犯罪,反而因其自身存在的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及形式瑕疵,令其证明力与合法性备受质疑。然而,正是这份疑点重重的旧判决,却在2019年的新案中被作为认定郑裕雪有“前科”及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要依据,使其蒙受叠加的刑罚,其背后反映的司法随意性与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令人深感忧虑。

执行环节疑云重重:伪造文书剥夺基本权利

2019年10月18日,苍南县法院出具一份《收监执行决定书》,明确要求对郑裕雪“不得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然而,该文书被指系法院内部人员“偷盖公章”伪造而成。法院副院长事后承认公章管理存在漏洞,而经办法官则否认签发过此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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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存疑的文书,直接导致身患“渐冻症”(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的郑裕雪在病情日益恶化的情况下,仍被强制服满全部刑期,直至2023年5月7日才获释。这与其作为重度残疾人的身份严重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而《“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织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确保“有病有药、基本生活有保障”。郑裕雪的遭遇,显然与国家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申诉受阻:司法救济通道几近封闭

出狱后,郑裕雪踏上申诉之路,却发现更多荒诞。

他举报的郑少华、郑裕仁兄弟,最终仅以“强迫交易罪”被判四年五个月,已于2022年12月8日假释出狱,犯罪所得未被追缴。曾经被市级公安机关高调通报的“恶势力”定性,在判决中消失无踪。

更诡异的是,在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案件系统中竟凭空出现一个郑裕雪从未被判决过的“串通投标罪”的案件作为审查案由。郑裕雪坚称自己从未参与任何招投标,该罪名纯属“无中生有”。

申诉程序更是迷雾重重:立案后法律文书拒不依法送达;浙江高院申诉案承办法官在立案前已调离审监岗位,涉嫌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温州中院甚至被指伪造开庭记录——仅一名法官到场询问,却被记录为合议庭开庭。

郑裕雪的遭遇并非孤案。材料显示,另一名二级重度残疾人马必探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经减刑后刑期应于2025年10月29日止,却被延迟至10月30日释放,遭受非法超期羁押。

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令人不安的疑问:在苍南县的司法实践中,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系统性地轻视甚至践踏?国家三令五申的“格外关心、特别爱护”,在地方执行层面是否沦为一句空谈?

郑裕雪案折射的,不仅是司法程序的具体违法,更是国家残疾人政策在基层落实的结构性困境。

“十四五”到“十五五”,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升级,强调全生命周期服务、社会融合与权利保障。但郑裕雪的遭遇却显示,在个别地方,残疾人仍可能因维护自身权益而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当举报行为非但未受保护,反而招致构陷;当司法程序可被伪造的文书轻易操纵;当申诉权在程序空转中被消解,那么再美好的政策蓝图,也可能在“最后一公里”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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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

郑裕雪的故事,是一面沉重的镜子。它照见了法治精神在基层可能遭遇的扭曲,也映照出残疾人权益保障从国家承诺到现实落地之间的艰辛路途。

当前,我国正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向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迈进。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尊严与权利的全面保障。如果连一位敢于挺身举报黑恶的残疾人,都无法获得法律最基本的庇护,那么任何宏伟的发展目标,都将因根基不牢而失色。

我们呼吁:

• 上级机关异地介入:建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郑裕雪案启动异地复查,彻底清查文书伪造、程序违法等问题。

• 专项监督与问责:提请中央政法委、全国残联关注此案,调查是否存在区域性、系统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不公现象。

• 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尤其是对残疾人等弱势举报人,应建立更具操作性的专项保护程序,杜绝“因言获罪”的悲剧重演。

只有彻底扫清这些阻碍公平正义的顽瘴痼疾,才能真正让每一位残疾人都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有尊严、有保障地生活。这不仅是对郑裕雪个人的交代,更是对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成色的检验,是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忠诚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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